学者和专家认为,《精神卫生立法(草案)》中的“扰乱公共秩序”标准主观性较强,且概念含糊,极有可能使非自愿治疗被滥用。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戴庆康则干脆主张将“扰乱公共秩序危险”从条文中删除。他认为,“如果精神病人有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就将其请出该特定公共秩序,但是不能强制收治他,因为精神病人同样是社会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
201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