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闭症的鉴定基准及流程
自闭症的鉴定基准
所谓鉴定基准是指为某一名称,如智能障碍所订出的标准。依据民国91年公布的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鉴定标准,中规定:自闭症系指因神经心理功能异常而显现出沟通、社会互动、行为及兴趣表现上有严重问题,造成在学习上及生活适应上有显着困难者,并不是因为父母教养态度、方式不当或人格问题所直接引起。此外,自闭儿的鉴定需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核心障碍,其鉴定基准如下:
1、 显着口语、非口语之沟通困难者;至少具有下列一项行为特征:
—— 完全没有口语或口语发展迟缓
——有语言能力者,在开始或持续对话的能力上有显着的缺陷
——使用刻板的、重覆的语言或隐喻式的语言
—— 缺乏符合其发展年龄的富变化的、自发的假装性游戏或社会性模仿游戏
2、 显着社会互动困难者;至少具有下列一项行为特征:
——非口语行为,如视线接触、面部表情、身体姿势等方面,在使用上有显着的障碍
——无法和同侪发展出符合其年龄的友伴关系
——缺乏主动和其他人分享喜悦、兴趣,不太会主动拿自己感兴趣的东西给别人看
3、 表现固定而有限之行为模式及兴趣者,至少具有下列一项行为特征:
——在兴趣方面,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刻板型式,强度和焦点不同于一般人
—— 对于特别的、非功能的常规或仪式有异常的坚持
——有刻板而重覆的动作,例如晃动手指、拍手或摆动身体
—— 经常沉迷于东西的某一部份,表现固定而有限的行为模式及兴趣
自闭症的鉴定流程
医疗体系在自闭儿鉴定的实施中没有一致的流程与规范,但是教育体系由学校内辅导室负责统整特殊儿童的发现、筛选,以及各县市政府特殊学生鉴定、安置及就学辅导委员会(简称鉴辅会)统筹整体鉴定、安置等相关事项,因此,鉴定流程包括发现、筛选及鉴定三阶段:
发现阶段中,由于自闭儿的症状常于婴幼儿期就出现,最晚也在三岁以前出现。父母或其他主要照顾者透过平时互动与观察,由孩子与同侪比较中发现口语或非口语沟通的迟缓、视线接触少、情感理解与表达、行为模式及兴趣缺乏变化等现象,则可到教学医院接受鉴定,或年龄三岁以上时,向学校鉴定小组提出鉴定的申请。
筛选阶段主要在过滤疑似自闭儿的个案,以便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工作。可由医生或学校鉴定小组实施简易的筛选工作,如‘克氏行为量表’、‘自闭症儿童筛选量表’等工具筛选出疑似个案,而后进一步到医院接受鉴定、或透过学校向县市鉴辅会提出申请。
鉴定阶段中,已鉴定或领有自闭症手册的孩子不需再接受鉴定,而是评估能力现况;未鉴定或领有非自闭症手册而有疑义的孩子,鉴辅会应安排适当的心理评量教师进行评量或安排至适当的医院鉴定,以确认是否为自闭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