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症诊断标准(二)美国的标准-DSM4
婴幼儿孤独症
包括(l)、(2)、(3)总数6项以上,至少有2项是(l),而(2)、(3)至少各1
项。
(l)社会交往有质的缺损,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二:
(a)非言语性交流行为的应用有显著缺损,例如眼神交流、脸面表情、躯体姿态、及社交手势等方面;
(b)与相似年龄儿童缺乏应有的同伴样关系;
(C)缺乏自发地寻求与分享乐趣或成绩的机会(例如,不会显示、携带、或指出感兴趣的物品或对象);
(d)缺乏社交或感情的相互关系。
(2)言语交流有质的缺损,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一:
(a)口语发育延迟或缺如(并不伴有以其他交流方式来代替或补偿的企图,例如手势或姿态);
(b)虽有足够的言语能力,而不能与他人开始或维持一段交谈;
(C)刻板地重复一些言语或奇怪的言语;
(d)缺乏各种自发的儿童假扮游戏或社交性游戏活动。
(3)重复刻板的有限的行为、兴趣、和活动,表现为至少下列之一:
(a)沉湎于某一种或几种刻板的有限的兴趣,而其注意集中的程度却异乎寻常;
(b)固执于某些特殊的没有实际价值的常规行为或仪式动作;
(C)刻板重复的装相行为(例如,手或手指扑动或扭转,或复杂的全身动作);
(d)持久地沉湎于物体的部件。
B.功能异常或延迟,表现在至少下列之一;而且出现在3岁之前:(1)社会交往;
(2)社交语言的应用;(3)象征性或想像性游戏。
C.并非Rett病或儿童或瓦解性精神障碍。
(道道阁儿童之家整理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