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精神障碍诊断统计手册第四版(DSM-IV)孤独症诊断标准
1994年美国精神障碍诊断统计手册第四版(DSM-IV)孤独症诊断标准
1. 在以下(1)、(2)、(3)三个项目中符合6条,其中在(1)项符合至少2条,在(2)和(3)项中至少符合1条。
(1) 性质上的社会交往缺损,表现为下列中的至少两条:
1) 目光对视、面部表情、身体姿势和社交姿势等多种非语言交流行为方面存在显著缺损。
2) 不能建立适合其年龄发展水平的的伙伴关系。
3) 缺乏自发性地寻求与他人共享快乐、兴趣和成就的表现,(例:不会向他人显示、带给或指向感兴趣的物品)。
4) 缺乏互动性的与人或感情交流,(例如不会主动参与游戏活动,喜欢独自玩,视玩具为“工具”)
(2) 在交往方面存在质的缺陷,表现为以下至少1条:
1) 口头语言发育延迟或完全缺乏,且并没有用其它交流形式例如身体姿势和手语来代替的尝试。
2) 在拥有充分语言能力的患者中,缺乏主动发起或维持与他人对话的能力。
3) 语言刻板和重复或古怪语言。
4) 缺乏多种多样的,自发性的,适合其年龄水平的装扮性游戏或模仿性游戏。
(3) 有限的重复或刻板行为体现、兴趣和活动,表现为以下至少1条:
1) 个人被包围在一种或多种狭隘和刻板的兴趣中。其强度或注意集中点与常人不同。
2) 不可改变的固守地执行某些特别而无意义的常规行为或仪式行为
3) 刻板重复的运动技能动作 (例:手的挥动、手指扑动或复杂的全身动作)。
4) 持久地沉浸在某种物体的部件而不是整体。
2. 在以下三个方面至少有一方面的功能发育迟滞或异常,而且起病在三岁以前。
(1) 社会交往
(2) 社交语言的运用
(3) 象征性或想象性游戏
3. 无法以瓦特障碍(Rett)或儿童瓦解性精神病(CCD)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