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自闭症的后果调控方法
在讨论儿童自闭症的后果调控的各种干预方法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正强化、负强化和代币制等等。这些干预方法在自闭症治疗中的应用及其良好效果,是有不少文献可以证实的。但若单独使用,其局限性也是毋庸讳言的。
例如对于低频率高强度的问题行为,使用这些干预方法很难达到及时有效。我们要介绍区别增强法、消退法和过度纠正法。这些方法也都属于后果调控的干预方法;而其于儿童自闭症的应用效果,是非常可以称道的。
一、区别强化法
要了解区别强化法,首先要理解一般意义上的强化。从理论上说,当一个主体发出了一个行为以后,如果由此行为带来的后果导致了将来同一行为的发生与发展,则这一过程可以被称之为强化,而这一结果可以被称之为强化物。
根据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不同性质,强化又可以有正强化和负强化之分。如果一个行为导致后果的增加,则该强化为正强化。如果一个行为导致后果的减少,则该强化为负强化。例如,一个自闭症孩子用手挤压眼睛从而获得了特殊的视觉效果,这种视觉效果导致了他今后更多地用手去挤压眼睛。这显然是一个正强化的过程。如暴一个自闭症孩子眼睛发炎,而用手挤压眼睛可以减轻不舒服的感觉,从而挤压眼睛的行为得到了维持或者增加。这就又成了一个负强化的例子。
区别强化法运用了行为与行为后果的关系的原理,从积极的方面去矫正自闭症儿童的行为。区别强化法,顾名思义,是对有些行为进行奖励而对其他行为不予奖励。区别强化法又可以分为区别性地强化非对象行为(DifferentialReinforcement of Other Behavior——DRO)、区别性地强化不相容行为(DifferentialReinforcement of IncompatibleBehavior——DRI)以及区别性地强化低频率行为(Differential Reinforcement of Low BatesofBehavior——DRL)。在使用所有这些方法时,教者首先要确定孩子所最喜爱的强化物或奖励性的活动,从而可以此来鼓励孩子参与干预。在此前提下,有些不同的操作方法,分述如下。
第一,区别性地强化非对象行为是最常用的区别强化法。
这种方法本质上是要求,只要自闭症孩子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表现出预先规定的不当行为,他就可以得到奖励物。教者在应用这种方法时,除了要选好对孩子有鼓励作用的奖励物之外,还要对孩子没有不当行为的时间长度有恰当的规定。在开始时,这种时间长度不应该过长。在干预初见成效后,时间长度可以慢慢地延长。在实际操作上,区别性地强化非对象行为还可以与行为合同(BehaciorContract)结合起来使用。这样,孩子可以明白.他可以根据行为合同,努力地避免问题行为,从而获得自己所喜欢的奖励物品和活动项目。
第二,区别性地强化与对象行为不相容的行为。
这种干预方法的前提是自闭症孩子在一定的时间内只能做一个特定的行为。如果教者可以对与对象行为不相容的行为进行强化,则孩子便可能没有时间去沉湎于问题行为。例如,有的自闭症孩子有用手打自己头脸的自伤性行为。如果教者可以对该孩子用手做其他活动的行为进行强化,则孩子的自伤性行为可能因此得到控制。尽管这种方法在理论上是完全说得通的,但在操作上有着一定的难度。因为有些教者可能不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执行这种强化时间表。所以,教者最好是把这种方法和其他有关方法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区别性地强化低频率行为。
这种干预方法并不要求完全消除对象行为,而是意在降低对象行为的发生频率。所以,教者在把这种方法用于自闭症#p#分页标题#e#干预方面时,只能针对那些危害性较小的问题行为。对于危害性较大的问题行为,教者应该选用其他方法。在选择了恰当的对象行为的前提下,区别性地强化低频率行为的干预方法有其实用价值。临床例子可以包括,某些自闭症孩子有不断地问问题的习惯。教者可以用区别性强化的方法,奖励他过一段时间问一个问题的习惯。又如,有些自闭症孩子的自我刺激性行为,很难完全消除。但是,教者可以用区别性地强化低频率行为的方法,控制这些行为发生的次数和环境。
在实验例子方面,我们可以举Kennedy&Hating(1993)的实验来说明区别性地强化非对象行为的良好效果。在这个实验中,研究者们对三位患有自闭症的中学生的问题行为如自我刺激、口发怪声和暴力行为等进行了功能分析。研究者们发现这些行为背后的功能在于自闭症少年对于某些东西的追求和对于课堂要求的逃避。于是研究者们使用了代币制的方法,即让学生在没有问题行为的条件下能够领取一些“代币”。研究者们又与这些自闭症学生订立了行为合同,规定他们在积累了一定的代币以后就可以此换取自己喜欢的东西和额外的活动时间。研究结果发现,通过区别性地强化非对象行为的干预,这些自闭症少年的问题行为全部有明显的下降。Favell(1973)实验用的方法是区别性地强化与对象行为不相容的行为。参与这一研究的三位有发展性残障的孩子都表现出严重的自我刺激性行为。研究者用强化的方法训练这些孩子用玩具做恰当的游戏与活动。当这些孩子学会了做游戏并逐渐增加这些动作以后,他们的问题行为相应地随之下降。研究者并由此得出结论,当这些孩子在用玩具做游戏的活动之中得到乐趣的时候,他们的恰当游戏行为将在自然的后果中得到强化,问题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消退法
如果一个自闭症孩子的问题行为曾经被大人所强化,而现在这种强化被终止了,从而使得问题行为逐渐地得到控制.那么,这可以说是一种消退。举例来说,如果一个自闭症孩子用哭闹来得到家长的关注。家长一旦认识到,不能用额外的关注来鼓励不当的行为,从而在孩子哭闹时并不给予特别的关注。而孩子在哭闹了一阵后,发觉过去有用的手段现在不灵了,从而慢慢地改变了过去的不当行为。在这里,孩子的哭闹行为可以说是被消退了。由此也可以推想,消退是一个过程。在实际情况中,当教者刚刚开始使用消退法时,孩子的问题行为往往会更加厉害而不是马上停止。难就难在很多家长或者其他教者看到孩子的问题行为加剧后,立即就退缩了,不再继续执行消退法了。其结果,孩子的问题行为在今后就更难消退。而如果有经验的教者在消退法开始时问题行为加剧后,坚持履行行为干预的方案,从长远观点来看,在此干预下问题行为会逐渐消退的。
消退法不是对所有问题行为都适用的。如果一个自闭症孩子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的问题行为和由问题行为带来的后果,那么,教者就很难有效地使用消退法。例如,一个自闭症孩子通过尖叫来得到听觉上或者其他感官上的刺激,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宜用消退法。一般来说,如果问题行为是属于第九章中所分析过的社会性正强化的行为,则消退法的使用往往是很有效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教者可以控制问题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前一段落中举的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的问题行为,只要教者能控制问题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则也可以运用消退法的原理来干预。
例如,在Houten(1993)的实验中,被试为一名10岁的自闭症男孩。该男孩有严重的自伤性行为,主要表现为用手打击自己的头脸使之红肿落发。治疗人员通过功能分析确定这种自伤为自我刺激性的行为,因为该男孩不论有人无人有事无事都会有这种自伤#p#分页标题#e#行为,而只有当大人用电按摩器按摩他的头脸时才会停止自伤行为。根据这种认识,治疗人员把一付体育锻炼用的每只重约0.7公斤的软性手腕负重器戴在这孩子双腕上。其后,这种自伤性行为逐渐削弱。研究人员在分析其中原因时指出,根据行为经济的原理,增加行为的负担将会减少该行为的频率。同时,软性负重器的使用逐渐地改变和削弱了由自伤性打击所带来的声音和振动方面的刺激,从而使自伤性行为的功能相应地削弱而难以为继。也就是说,治疗人员通过控制问题行为所产生的奖励性结果,达到了控制问题行为的目的。这是成功地使用消退法来矫正自闭症孩子自伤性行为的一个例子。
三、过度纠正法
有时候,当自闭症孩子表现出一些问题行为如自我刺激等,他们的家长会大声喝阻。用大声喝阻来抑制问题行为的做法,有时会奏效。其中原因,可能与大人声音所具有的惊吓性有关,有些孩子会一时受惊而停止自我刺激等问题行为。但是在临床中,这种方法也不是时常有效的。因为很多自闭症孩子在进行自我刺激的刻板性行为时对来自外界的声音往往没有反应。而且在许多公共场合,教者也不宜常常使用大声喝阻的方法。所以,教者在使用喝阻方法以后还应该配合使用其他一些后果调控的方法来增加干预效果。而过度纠正法,是一种比较常用的后果调控方法。
如果一个孩子有了错误行为或动作,教者不仅要求孩子纠正错误本身,还进一步地要求孩子做更多的正确动作,这便是过度纠正法的实质。例如,在学校环境中,一个学生写错了一个字。老师可以让该学生在纠正了错字后,再写五遍同样的字。这就是过度纠正法的应用例子。
把过度纠正法用于对自闭症孩子的行为矫正,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分:
第一,教者使用语言来指出孩子行为的问题。
第二,教者亲自动手矫正孩子的行为。
第三,必要时,教者对孩子实行停止其参与活动的方法。
例如,在Freeman等(1977)年的实验中,接受治疗的一个自闭症孩子有用嘴吸咬自己大拇指的行为。治疗人员用过度纠正的方法,在每次孩子吸咬自己大拇指以后,就把他的双手从嘴里拿下来,并且还把他的双手放在身体两侧达30秒左右。经过一段时期这样的矫正治疗,孩子吸咬大拇指的行为不再为继。
尽管过度纠正法的应用可以较快地抑制自闭症孩子的问题行为,但由此也有可能导致孩子的不适,或者由于运用不当而使得孩子感到痛苦。所以,自闭症专家提出在应用过度纠正法时应该遵循的一些原则。其中包括:
第一,教者在用语言对不当行为进行喝阻时,应该是就事论事,而不应该是意气用事或者感情发泄。
第二,教者在动手干预自闭症孩子的问题行为时,必须小心温和;而且教者要在孩子行为回到常规后马上停止动手性的干预。
第三,对孩子实行停止其参与活动的时间应该是非常短暂的,一般来说,对2岁孩子活动的停止最多只能是每次两分钟;对3岁孩子活动的停止最多只能是每次三分钟,如此等等。
最后,过度纠正法不应该是单独使用,而是要与其他更为积极的干预方法结合起来使用。例如,许多临床实验证明,过度纠正法与强化法的结合使用,往往能对自闭症孩子的问题行为产生更好的治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