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义务教育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普遍教育,法规保证,作为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义务教育也不例外。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10月中央政府颁发《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规定了“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对特殊儿童、青年或成人施以教育。”1978年开始,特教事业发展的立法工作才开始走上正规。1982年12月国家颁发的“新宪法”中,正式把残疾人的教育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中,1990年12月颁发了“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颁发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4年8月23日颁发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些法规中,都正式地、具体地将残疾人教育的对象、内容、方法、机构等一一列入法规之中,从而使我国的特教事业正式纳入法制的轨道,近十几年特教立法工作速度之快、内容之广,在中华民族教育历史上都是空前的。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刚刚起步,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对更多类型的残疾人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因而有些类型的残疾人没有十分明确地写入法规之中。自闭症儿童是我国近几年才开始研究的广泛性发育障碍。目前仍处于研究和教育训练实验阶段,因而在法规中还没有明文列出。但从我国整个经济发展前景和国内特教中只是个时间问题。比如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的法规中对孤独症儿童教育都已被正式列入。美国在1975年通过1977年生效的PU94-142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