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家长在特殊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
家长在特殊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家长在特殊教育中的地位
儿童的第一个受教育的场所是家庭,在很长一段时期,父母始终扮演教育者的角色。即使步入学龄期,儿童在家中的时间还是最多的,因此家庭中的教育对儿童的发展至关重要,这种重要性对特殊儿童来说更是如此。我们从我国的一些法律文件中来认识和体会家长在特殊教育中的地位。
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199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抚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三条规定: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1994年8月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第十条规定: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第十二条规定: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第十四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1991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八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法律规定了家长在特殊儿童教育过程中的角色。不仅承担着学习与参与教育训练的责任和义务,而且要为特殊儿童提供必要的措施和保障。
二、家长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
(一)参与评估与鉴定
对特殊教育来说,评估与鉴定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因此,有些国家(例如美国)通过立法来规定家长必须参加学校对子女的评估与鉴定。参与的目的在于要求家长本着对孩子负责的精神,积极、认真地参加对自己子女的教育评估与鉴定工作,与学校和评估机构保持联系和积极配合,以保障孩子根据实际情况接受适当教育的正当权利。
(二)参加个别教育计划的制定与修改
在国内,个别化教育计划一般针对智力障碍儿童。家长必须积极参与自己孩子个别教育计划的制定。首先是理解教育的内容;其次是按照个别教育计划来帮助和辅导孩子,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教育和训练;最后是提供信息和检查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执行效果,进而制定下一阶段的教育计划。
(三)进行家庭辅导和训练
家庭辅导和训练是完成个别教育计划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前几章中,介绍的关于各类特殊儿童的训练内容和方法同样适合于家庭教育,只不过在教育内容、方法或形式上更简单、更自然、更随意。家庭教育就在于使学校或机构教育延伸,复习、巩固特殊儿童在学校或机构中的教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