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了解的美国特殊教育
罗慰年 时事评论员
美国始于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规定,5岁到21岁的残疾人都能得到免费的教育和就业辅导服务。1990年,美国又通过了《障碍者教育法》,此后再几经修订,到今天,相关服务已经相当完善。
纽约布鲁克林区的波罗公园(Boro Park)有一家特殊教育学前班,有任何学校都没有的风景线:其一,接待访客的行政秘书,是一个现年95岁的老人玛丽;其二,给家长开门、迎来送往的校工,居然是一个患有“唐氏综合征”的残障人士乔治。
即使没有人提醒,明眼人一眼能看出乔治的与众不同。他的眼睛分得很开,眼神浑浊,说话总是嘟嘟哝哝,听不清楚。但乔治是个非常合格的校工,勤快、单纯且热情,所有家长都对他以礼相待,乐于接受他的服务。当然,这也跟乔治所在的是一家特殊教育学校有关,在这儿上学的孩子都有残障。
能够出来工作,乔治是托了美国《平等就业法》的福。事实上,美国也没有多少福利性企业,但美国联邦法严格禁止对就业人士的性别、年龄和残障的歧视。同样的工种,如果残障人能够胜任,用人单位是不能拒绝雇佣残障人的。
对这方面法规,政府部门自然必须以身作则,一般企业,特别是与联邦以及各级政府有合同关系的企业更不敢怠慢,否则会冒上合同被取消的风险。
我在纽约的一位友人是从台湾来的乔女士,她的小儿子约翰有轻度智力障碍,但也完成了高中教育,并在一家福利性小企业从事简单的手工工作。约翰的花费不少,但他可以领到工资,加上母亲为他申请的残障人生活补贴,完全可以自食其力,不会给家人造成任何经济负担。
约翰就是美国特殊教育一条龙服务对象的一个样板。美国始于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规定,5岁到21岁的残疾人都能得到免费的教育和就业辅导服务。1990年,美国又通过了《障碍者教育法》,此后再几经修订,到今天,相关服务已经相当完善。
根据法规,只要家长或儿科医生发现孩子有语言、智力方面的迟缓或自闭症,即可向学区的学前特殊教育委员会提出测试申请。经过测试证实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从周岁前即可接受相关家庭服务,3岁后即可进入特殊教育学前班。
纽约市五大区都有此类专为3岁至5岁特殊儿童服务的学前班,经费直接来自联邦政府的特殊教育拨款。5岁后则可进入公立学校的幼儿园,一直到21岁成年,都划归地方教育系统的特殊教育委员会分管跟进。
属于严重残障的脑瘫,也有相应的对策。我刚到美国时,与之有联系的罗切斯特华人教会就有一个同胞的孩子得了脑瘫,不幸中的大幸是,这个孩子得以在特殊教育法的庇护下,在家从小接受特殊学校的护理。年龄更大一些后,教育局会派语言辅导师、体能训练师等专业人士上门协助,教他学手语、用图画表达基本的需要。
脑瘫儿童是家长一生的痛,从求医到生活都面临比抚育正常儿童强度高出很多的挑战。仅靠一个家庭的绵薄之力,照顾脑瘫儿总是力不从心,最近国内发生的绝望母亲亲手溺死双胞胎脑瘫儿一案,就让人不胜唏嘘。
于法而言,残障儿也有即使是母亲也没有权利剥夺的生命权,但于冰冷的现实而言,在完全没有任何辅助的情况下抚育两个脑瘫儿,做母亲的对未来看不到一丝曙光。希望这一悲剧能成为相关立法的契机,让国内能参考他山之石,尽早建立保障残疾儿童护理和教育的“特殊教育服务”。